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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TITION RULES

大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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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關於參賽作品

  1. 參賽者可以個人或組隊參賽,參賽件數不限。
  2. 同一件作品不得跨類別重複投遞。
  3. 作品須為參賽者自行創作且具原創性。
  4. 所有概念、文字、圖案、表格、照片、影片、語音、音樂、動畫等各種內容及所使用之程式無仿冒、抄襲或其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之情事。
  5. 曾獲得TISDC含佳作獎項以上之獲獎作品,不可再次參賽。

關於參賽者

  1. 同意接受並遵守本活動注意事項及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及規範之行為,經查證屬實,活動單位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相關權利。
  2. 尊重本獎評審小組之決議。
  3. 報名參賽時,同一作品已發表、曾在其他比賽獲獎或正在評審中,應於參賽聲明同意書註明,並主動告知教育部及本賽執行單位,作為政府頒發獎金之參考依據。
  4. 不得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程序之情事。
  5. 參賽者須配合提供其創作之詳細資料,作為日後公開報導與展示之用。

關於得獎者

  1. 提供得獎作品之詳細資料,作為公開報導及展示之用。
  2. 在公告得獎三年內,得獎者與其得獎作品應同意教育部使用於所舉辦之相關展示與宣導活動,並保留作品原始檔案及資料,提供教育部備查。
  3. 得獎獎金應依規定課稅。
  4. 得獎作品應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教育部及本賽執行單位,使用參賽獲選作品圖片與說明文字等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提供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與網路線上閱覽。若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教育部得重製該作品。本件授權不影響著作人對原著作之著作權及衍生著作權,並得為其他之專屬授權。
  5. 得獎作品其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不得損害本獎之形象或精神。
  6. 針對廠商指定獎項(環境永續獎、特別地區獎)之得獎作品,其著作權歸創作者所擁有。贊助單位有權公開展示、公開播送、使用、重製、編輯(文字編輯與圖片裁切、背景調整等),據以生產、製造、出版或為其他相關事項之行使,但如需進行販售著作權轉讓事宜仍需經過創作者同意。

關於獲獎資格取消

  1. 參賽者及其作品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盃、獎狀及獎金:
      1. 未符合參賽資格。
      2. 得獎作品經人檢舉涉及抄襲或違反著作權等相關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3. 得獎作品經人檢舉或告發為非自行創作或冒用他人作品且有具體事證,經查證、審議,裁決應取消獲獎資格者。
      4. 得獎作品其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有損害本獎之形象或精神者。
      5. 得獎者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或評審程序,經活動評審小組審議後認情節嚴重者。

※ 主辦單位保留活動變動之權利,本活動未竟事宜,依教育部函示規定及網站公布為準。有關爭議,經活動評審小組審議後,報教育部決定之。